“國五條”持續受到輿論和市場高度關注。據悉,一季度最后一天,在國務院所要求的30多個城市中,僅十幾個城市按期公布了今年房價控制目標。對于備受關注的“20%個稅”政策,多地“國五條”細則均沒有涉及。
這多少讓人有些意外。按照要求,30多個城市應該在3月底前公布房價控制目標,實際大概只有一半!皣鍡l”規定:“應依法嚴格按轉讓個人所得的20%計征”,但多個城市的細則未涉及“20%個稅”。這不免讓人疑問:“國五條”落地的決定權究竟握在誰手?一些地方何以與國務院要求步調不一?
各地是否按期出臺細則、公布房價控制目標,這是檢驗地方調控誠意的第一條標準。既然“國五條”是針對不合理房價而出臺的,那么,調控房價首先要有目標,有目標才有方向,才能針對目標制定相應對策,才能對調控效果進行考量。反之,沒有目標的樓市調控,要么是假調控,要么是瞎調控。
同樣,一些地方細則不涉及“20%個稅”,也讓人懷疑其調控的誠意。盡管有一種說法,關于“20%個稅”的操作辦法可能由國稅總局統一制定,但不等于地方細則就可以繞開“20%個稅”。既然北京細則可以對“20%個稅”政策進一步細化,其他地方為何做不到?答案似乎只有一個:缺少調控誠意。
何謂調控誠意?在筆者看來,一是地方細則至少與“國五條”保持一致,比如,按照“國五條”要求的時間公布房價控制目標。二是在“國五條”基礎上應該做“加法”不做“減法”,因為“國五條”已經略顯溫柔,地方細則不能再溫柔了。三是按照公眾期待落實“國五條”細則,不能言行不一。
顯然,落實“國五條”是各地必須完成的一個硬性任務,甚至說是一項政治任務,地方政府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力和討價還價的余地。有人盤點發現,10年間全國城鎮平均房價從2381元上漲到5791元,10年上漲143%。
一些地方細則與國務院要求步調不一,可能與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有關系。在一個分化的市場,調控政策沒有必要一刀切。但我們要意識到,今年2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,持平的城市有3個,上漲的城市多達66個?梢哉f,房價幾乎全面反彈。在此情況下,樓市調控絕不能有絲毫松懈。
筆者以為,地方政府對于“國五條”沒有選擇的權力,只有落實的責任和義務。由于地方政府與房地產有利益關聯,如果地方政府擁有調控選擇權,很有可能不是為了控制房價,而是為了土地財政。從這個角度而言,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認真審視各地細則,甚至有必要啟動約談和問責程序,以維護宏觀調控的公信力。
一方面,應該對那些沒有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地方,即沒有按期出臺細則的地方,進行公示或者點名批評,以促使所有地方盡快出臺各自操作細則。另一方面,對各地細則進行檢查,凡是不符合要求者,理應責令去完善,讓細則具有可操作性。當然,必須由國家部門制定的細則,應該早日制定并公布。
值得注意的是,房價長期上漲與土地財政有關,而樓市調控始終與土地財政無關。不過,土地財政已經引起有關部門重視。據報道,國土部負責人日前公開表示,應推動土地財政向稅收方向過渡。這是一個好消息,但是,僅靠國土部恐怕是推不動這場土地財政改革的。
這多少讓人有些意外。按照要求,30多個城市應該在3月底前公布房價控制目標,實際大概只有一半!皣鍡l”規定:“應依法嚴格按轉讓個人所得的20%計征”,但多個城市的細則未涉及“20%個稅”。這不免讓人疑問:“國五條”落地的決定權究竟握在誰手?一些地方何以與國務院要求步調不一?
各地是否按期出臺細則、公布房價控制目標,這是檢驗地方調控誠意的第一條標準。既然“國五條”是針對不合理房價而出臺的,那么,調控房價首先要有目標,有目標才有方向,才能針對目標制定相應對策,才能對調控效果進行考量。反之,沒有目標的樓市調控,要么是假調控,要么是瞎調控。
同樣,一些地方細則不涉及“20%個稅”,也讓人懷疑其調控的誠意。盡管有一種說法,關于“20%個稅”的操作辦法可能由國稅總局統一制定,但不等于地方細則就可以繞開“20%個稅”。既然北京細則可以對“20%個稅”政策進一步細化,其他地方為何做不到?答案似乎只有一個:缺少調控誠意。
何謂調控誠意?在筆者看來,一是地方細則至少與“國五條”保持一致,比如,按照“國五條”要求的時間公布房價控制目標。二是在“國五條”基礎上應該做“加法”不做“減法”,因為“國五條”已經略顯溫柔,地方細則不能再溫柔了。三是按照公眾期待落實“國五條”細則,不能言行不一。
顯然,落實“國五條”是各地必須完成的一個硬性任務,甚至說是一項政治任務,地方政府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力和討價還價的余地。有人盤點發現,10年間全國城鎮平均房價從2381元上漲到5791元,10年上漲143%。
一些地方細則與國務院要求步調不一,可能與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有關系。在一個分化的市場,調控政策沒有必要一刀切。但我們要意識到,今年2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,持平的城市有3個,上漲的城市多達66個?梢哉f,房價幾乎全面反彈。在此情況下,樓市調控絕不能有絲毫松懈。
筆者以為,地方政府對于“國五條”沒有選擇的權力,只有落實的責任和義務。由于地方政府與房地產有利益關聯,如果地方政府擁有調控選擇權,很有可能不是為了控制房價,而是為了土地財政。從這個角度而言,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認真審視各地細則,甚至有必要啟動約談和問責程序,以維護宏觀調控的公信力。
一方面,應該對那些沒有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地方,即沒有按期出臺細則的地方,進行公示或者點名批評,以促使所有地方盡快出臺各自操作細則。另一方面,對各地細則進行檢查,凡是不符合要求者,理應責令去完善,讓細則具有可操作性。當然,必須由國家部門制定的細則,應該早日制定并公布。
值得注意的是,房價長期上漲與土地財政有關,而樓市調控始終與土地財政無關。不過,土地財政已經引起有關部門重視。據報道,國土部負責人日前公開表示,應推動土地財政向稅收方向過渡。這是一個好消息,但是,僅靠國土部恐怕是推不動這場土地財政改革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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